法律定性: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核心分析: 法律适用逻辑:法院需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移送案件。 各方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法院有审查并作出裁定的义务。 关键构成要件: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且要有合理理由。实务建议: 收集证据:准备能证明案件应在其他法院管辖的相关证据,如合同约定的管辖地等。 提出时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法律程序:提交书面异议,法院审查,作出裁定。若裁定异议成立,案件移送;若不成立,继续审理。关于开庭时间,法院会根据案件整体情况重新安排,不一定会直接延后。若因管辖权异议导致案件移送,接收法院会重新排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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