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不立案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监管:1. 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在作出不立案决定后会向报案人等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报案人等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2. 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如果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报案人等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3.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通过这些途径可以有效促使相关部门对案件是否立案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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