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证据提交是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关乎案件事实的认定。2.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3. 核心分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若逾期提交,可能面临证据失权风险,即法院可能不予采纳该证据。开庭时提交证据,法官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如果该证据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且未过举证期限,法官可能允许提交并组织质证;若已过举证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法官可能不接受。4. 实务建议:尽量按照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确保证据的有效性。若因特殊原因需开庭时提交,应提前向法官说明正当理由,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准备好证据原件及清晰的复印件,以便法官查阅和组织质证。证据原则上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但特殊情况下开庭时也可提交,关键在于说明正当理由并获得法官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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