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中标后放弃中标属于违反招投标合同约定的行为。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后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3. 核心分析:法律适用逻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成立,中标人放弃中标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各方权利义务: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标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放弃中标将丧失相应权益,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关键构成要件:中标通知书已发出,表明合同成立;中标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招标人应保留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沟通放弃中标的相关记录等证据。协商解决:先与中标人协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法律途径:若协商不成,招标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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