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2.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一致。法律未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最长签订年限。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遵循《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权利义务:采购人有按合同支付价款等义务,供应商有按约提供货物、服务等义务。关键要件:需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4. 实务建议: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确保合同条款与之相符。合同履行中,严格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若有变更需求,按规定程序办理。发生纠纷时,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和诉求,按程序参与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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