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骑自行车被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若对该罚款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并寻求救济。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罚款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权利义务:申请人有提供相关证据、陈述事实理由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有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义务。关键要件:需明确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有具体的罚款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该处罚行为存在。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罚款决定书、自行车相关证件、能证明骑行合规的照片或视频等。申请途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应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记录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期限:自知道该罚款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受理机关: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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