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行政机关作出的对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不予准许的决定。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权利义务:行政机关有义务说明不予许可理由,申请人有权利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关键要件:行政机关需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实务建议:收集证据:申请人可收集能证明自身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如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寻求帮助:可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上级部门咨询复议事宜,或向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了解行政诉讼程序。法律程序:申请复议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诉讼需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注意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程序参与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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