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补偿如下:1.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一般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2.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4.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如果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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