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跨省法院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当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时,为方便执行,可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权利义务:委托法院有委托执行的权利,需提供相关材料;受托法院有接受委托并执行的义务。 关键构成要件:存在生效法律文书且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实务建议: 申请执行方需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并说明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情况。 作出判决的法院审查后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方应及时与受托法院沟通,了解执行进展。 若受托法院不依法执行,申请执行方可请求其上级法院指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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