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孩子在幼儿园动手打人的行为涉及到侵权责任相关问题。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核心分析:幼儿园有教育、管理职责,若孩子打人是因幼儿园管理不善导致,幼儿园需担责。孩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判断幼儿园是否尽到职责。实务建议:家长应及时与幼儿园沟通,了解孩子打人的具体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如其他孩子的受伤情况、现场视频等。配合幼儿园对孩子进行教育引导,培养正确行为习惯。若因幼儿园管理问题导致孩子打人,可与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教育部门反映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法律程序大致为:先准备证据材料,然后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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