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耕地被征用的赔偿标准如下:1.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例如某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000元/亩。若土地补偿费按六倍计算就是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四倍计算就是8000元/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当地规定执行。如果地上有价值较高的果树等附着物补偿会相应增加。具体赔偿时要依据当地政府依法制定并公布的详细标准来确定最终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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