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在学校门口停车下人属于临时停车行为。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3. 核心分析:若学校门口没有明确禁止停车标志,且不违反上述其他禁止临时停车规定,停车下人一般不构成违章。关键在于是否违反禁停标志及其他临时停车限制规定。停车下人时,驾驶人有确保安全开门、上下人员后立即驶离的义务,以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前提。4. 实务建议:停车下人前观察周边交通状况及是否有禁停标志。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和行人,避免发生碰撞。上下人完毕尽快驶离。若被认定违章,可查看交通管理部门的违章通知,确认违章事实和依据,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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