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关于拘留后通知家属的规定,涉及到保障被拘留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家属知情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家属,但存在特殊情形可不通知。权利义务:公安机关有通知家属的义务,家属有知情权。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的条件。构成要件:“无法通知”需有证据证明确实无法联系到家属等情况;“有碍侦查”需有明确证据表明通知会对侦查工作产生阻碍。实务建议:家属可在被拘留人被送看守所后,主动向看守所询问是否收到关于拘留的通知及原因。若认为公安机关未依法通知,可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要求说明情况。也可咨询律师,由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协助收集相关证据,推动解决通知家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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