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一般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如下:1. 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2.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3.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4.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时需准备好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给相应部门以确保工伤认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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