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属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目的是恢复土地原状,保障土地的合法使用秩序。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存在非法占用土地情形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此条责令退还。权利义务:行政机关有作出责令决定并监督执行的权力;非法占地者有退还土地的义务。构成要件:关键在于认定存在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土地管理部门应收集非法占地的相关证据,如土地使用现状图、非法占地审批文件、现场勘查记录等。送达责令决定:书面送达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决定书给违法当事人,告知其履行义务及期限。监督执行:若当事人不履行,可通过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流程是土地管理部门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受理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执行,并由法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如强制拆除地上建筑物等,以实现土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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