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再审案件的开庭与否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并非所有再审案件都必须开庭审理。2.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如果是一审生效的再审按一审程序,可能开庭;二审生效或上级提审按二审程序,可能不开庭。权利义务: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依法享有相应诉讼权利并承担义务。关键构成要件:主要看生效裁判的审级以及再审启动的主体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开庭。4. 实务建议:当事人可向法院了解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若认为应当开庭而未开庭,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等材料,以备开庭或后续程序使用。法律程序上,先等待法院通知确定审理方式,若开庭,按时参加庭审,按要求陈述事实、举证质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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