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公诉转自诉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此类案件原本应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但因某些原因未被公诉,赋予被害人自诉权。权利义务:被害人有举证责任,需证明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且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证明公检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享有正常的诉讼权利。关键构成要件:一是被害人有证据,二是被告人行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应追究刑责,三是公检机关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收集能证明被告人犯罪行为及相关情节的各类证据。了解不予追究决定: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了解具体原因和依据。提起自诉:准备好自诉状及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按照法院要求参与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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