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限制高消费与出入境限制存在关联。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核心分析: 限制高消费主要针对被执行人在国内的高消费行为进行限制。 当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情节严重时,可能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而有可能被限制出境。 关键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以及是否符合不准出境的法定情形。实务建议: 若想确认是否因限制高消费而不能出入境,可向作出限制高消费决定的法院咨询了解。 若认为限制不合理,可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应被限制。 收集自身不存在应被限制出入境情形的证据,如已履行相关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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