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这属于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的一种行为。2.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行政机关需依据上述规定判断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符合则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权利义务: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权利,行政机关有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主要看申请事项是否需许可、是否属职权范围、材料是否齐全合法等。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若认为不予受理不合理,收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事项属对方职权范围等相关证据。寻求帮助:可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协调解决。法律程序: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不予受理决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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