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招标方放弃中标属于违反招投标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行为。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一旦招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即成立。招标方放弃中标,违反了其应履行的合同订立阶段的义务。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招标过程遵循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流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招标方此时放弃中标构成违约。权利义务:招标方有义务按照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中标方有权要求招标方履行合同。关键构成要件是中标通知书已发出,合同成立。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保留好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沟通协商:先与招标方友好协商,要求其说明放弃中标的原因并继续履行合同。寻求帮助: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求介入调解。法律程序:若仍无法解决,中标方可以考虑通过诉讼要求招标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等。法律程序一般包括起诉、立案、审理、判决等阶段。放弃中标声明函应包含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放弃中标原因、声明放弃中标等内容,示例如下: 放弃中标声明函致:[招标人名称]我方于[投标日期]参与了贵方组织的[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编号])的投标,并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收到了中标通知书。现因[具体放弃中标原因],我方决定放弃本次中标资格。我方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承担因放弃中标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声明人(盖章):[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姓名]日期:[声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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