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贵州土地征用涉及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属于行政征收法律关系范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核心分析: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关键构成要件包括土地性质、土地原用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实务建议:可以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咨询贵州具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收集所在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公告、补偿方案等信息。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一般先向作出征收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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