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关于民事官司打赢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本质上是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相结合的费用承担争议。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若无明确合同约定,部分情况下,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核心分析: 若有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方式,则依约执行。 无约定时,通常遵循“谁请律师谁付费”原则,但特殊法定情形除外。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实务建议: 委托律师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律师费承担条款。 若想争取对方承担律师费,需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收集相关证据,如行使撤销权时,要证明行为的合法性及对方过错等。 若产生争议,可与律师沟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协商、调解或通过诉讼解决律师费承担问题,诉讼时要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己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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