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普通合伙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 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劳务。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此后合伙企业便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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