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三)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1.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三作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应得到保障。如果案件的管辖权影响到有独三的实体权利那么其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2. 提出条件:有独三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避免拖延诉讼。提出的异议需针对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比如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管辖权的确定存在错误等。3. 法院处理:法院会对有独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独三认为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误导致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那么其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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