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两人谈话未经允许录音的行为性质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2.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 核心分析:若录音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录音可能具有证明力。比如在正常的商务谈判、一般民事纠纷沟通场景中,录音作为证据使用需符合一定条件。若通过窃听、胁迫等手段录音,则侵犯了他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该录音不能作为有效证据。4. 实务建议:若想通过录音作为证据,尽量在谈话开始前告知对方正在录音,取得对方同意,这样录音的证明力更强。若自行录音后产生纠纷,要注意保存原始录音设备及相关数据,确保录音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当涉及诉讼等法律程序时,需向法院说明录音的来源、过程等情况,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采纳该录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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