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该立案不立案的情况可按以下方式处理:1. 了解不立案理由: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机关询问不立案的具体原因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2. 申请复议: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3. 向检察院申诉: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同时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4. 提起自诉:对于一些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等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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