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借条原则上应由借款人本人书写。代替借款人写借条可能引发诸多法律问题,涉及到借条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2.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借条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应当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且体现双方真实意思。3. 核心分析:若代替写借条,可能存在并非借款人真实意愿的风险,比如出借人伪造借条内容。借款人本人书写借条能直接体现其借款意愿和对借款事实的认可。关键在于证明借条是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包括书写过程、双方沟通等情况。4. 实务建议:尽量让借款人亲自书写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若特殊情况需代书,应有借款人明确授权,并保留相关授权证据,如录音、短信等。借条书写完毕后,最好由借款人当面签字确认,并注明签字日期。出借人应妥善保管借条原件,如有纠纷,借条是重要证据。若发生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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