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这属于借款合同中关于担保责任的约定,明确了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责任。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借款人到期未还款时,出借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权利义务:出借人有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还款的权利;借款人有还款义务;担保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下,有按约定承担还款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借条中需明确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各方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基本借款要素。4. 实务建议:借条应清晰写明“连带责任保证”字样。详细记录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计算、还款方式及时间等。各方签字并注明日期。如有必要,可进行公证以增强借条的证明力。保存好借款交付的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据等,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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