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有这样一位律师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企业解决了商标纠纷难题,他就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从业八年以来,刘东阳律师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在业界留下了诸多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便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该案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上。然而,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类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鑫”音同“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是新的“老x坊”商标,两者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并且“老x坊”商标注册时间早且有一定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也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典型范例。“麻*天”商标侵权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卓越能力,此案件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指导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得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在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刘东阳律师展现了其在商标行政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水平。原告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观点,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另外,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中,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王X的代理律师,成功扭转了一审的不利局面。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在二审中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包括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等方面。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未侵害原告第35类商标权,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多个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策略,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成为众多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道路上值得信赖的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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