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 寄到付快递时,寄件人与快递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收件人是否签收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一个环节。当收件人不签收时,涉及到运输合同履行的变更问题。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 核心分析: 从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的关系看,寄件人支付了运费,快递公司有义务将快递安全送达收件人指定地址。若收件人不签收,快递公司可能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 对于寄件人,其可能面临快递无法送达的风险,如无法收回货款(如果寄件人寄的是货物到付)等。快递公司在收件人不签收时,应及时与寄件人沟通,按寄件人指示处理。 关键构成要件在于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收件人明确拒绝签收这一事实。4. 实务建议: 寄件人要保留好寄件凭证,如快递单号、寄件时的单据等,作为运输合同存在及寄件行为的证据。 快递公司应及时通知寄件人收件人不签收的情况。寄件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快递公司继续尝试投递,或要求退回快件。 如果涉及货款纠纷,寄件人可收集与收件人关于寄件内容及到付约定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若协商不成,可考虑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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