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幼儿园内发生小孩被打事件,涉及人身侵权问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核心分析:若打人者为幼儿园其他小孩,其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如安保措施不到位、教师未及时制止等,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关键在于确定打人事实、幼儿园管理责任情况以及小孩受伤程度等。实务建议:及时与幼儿园沟通,了解事件经过,要求查看监控等资料。带小孩就医,保留好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相关医疗证据。与打人者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考虑向幼儿园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调解。若仍无法解决,可依据收集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打人者监护人及幼儿园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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