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重新伤情鉴定是对已作出的伤情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申请再次进行鉴定的行为。2.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如《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事人认为原鉴定存在程序违法、依据错误等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的情况时,可申请重新鉴定。权利义务:申请人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需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鉴定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重新鉴定。关键构成要件:存在对原鉴定结论不服的合理理由,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员资质不符等。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整理能证明原鉴定可能存在问题的相关材料,如鉴定程序违规的记录、鉴定依据明显不合理的说明等。申请流程:向原鉴定机构或委托鉴定的办案机关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和希望解决的问题。等待结果:鉴定机构一般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新鉴定并出具结论。若对重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可进一步申诉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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