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决定主体根据处罚种类和情况有所不同:1.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 一般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 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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