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这是一起涉及一方在服刑期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婚姻关系解除案件。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的程序,对于被告被监禁的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原告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状况进行审理。 权利义务:原告有起诉离婚的权利,需承担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等义务。被告虽在服刑,但仍有参与诉讼、表达意见的权利。 关键构成要件:需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长期分居、感情不和等。实务建议: 收集证据:如双方的聊天记录、分居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明感情破裂。 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 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被告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若被告无法到庭,法院会根据情况缺席审理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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