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误工时间的起算日通常以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若受害人因伤住院治疗,一般从住院之日起算误工时间;出院后仍需休息治疗的,以出院医嘱确定的休息结束之日起算。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一般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例如,某受害人3月1日发生交通肇事受伤并住院,医嘱出院时间为3月20日,那么误工时间从3月1日起至3月20日;若该受害人经鉴定构成伤残,定残日期为6月1日,那么其误工时间就计算至5月31日。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误工时间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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