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的保护与维权是企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十余年,为众多企业成功解决了商标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他经办的多个案例,不仅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展现出卓越能力,还对行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便是刘东阳律师众多经典案例中的一个。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上。然而,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相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是否近似,以及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刘东阳律师在处理此案时,深入分析了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市场影响力。“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且“鑫”音同“新”,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同时,“老x坊”商标注册时间早且具有一定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专用权。此外,“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所使用的瓶体、瓶贴的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均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侵犯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典型范例。除了“鑫老x坊”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具有影响力的案例。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最终获得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在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申请注册的“XX酱”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中,涉及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原告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在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上的本质差异,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原告第35类商标专用权,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诉求。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中,凭借其专业能力和创新思维,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律的正确适用和行业的健康发展。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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