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功办理了多起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为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案例之一。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然而,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相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他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且“鑫”音同“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是新的“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同时,“老x坊”商标注册时间早且有一定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专用权。此外,“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的瓶体、瓶贴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这一案例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刘东阳律师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和诉讼策略。“麻*天”商标侵权案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原告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协助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得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该案例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在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观点,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例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二审中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第35类服务商标核心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第21类商品商标核心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销售商品。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为图书公司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为信息技术公司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思路,成功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包装机械公司维护权益,净化市场。刘东阳律师凭借在这些典型案例中的出色表现,彰显了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厚专业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为行业树立了标杆,也为众多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希望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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