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功处理了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案尤为引人瞩目,充分展现了他在商标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本案涉及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与王X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双方均注册了与“xx斋”相关的商标,但类别不同。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开启了二审的维权之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的背后,是刘东阳律师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和深入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而非直接销售商品。具体包括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其服务目的是通过提供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人提升商品或服务的销量或市场需求,服务对象为第三方,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在行为模式上,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如在直播间中详细介绍第三方商品的生产者、工艺、产地等信息,以提升商品知名度或销量;明确为第三方提供销售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而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如在直播间中直接销售自有商标的紫砂壶、茶叶等商品,行为目的是通过零售或批发赚取差价,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刘东阳律师通过对这些关键区别的详细阐释和论证,向二审法院清晰地呈现了王X行为的性质。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口播内容集中于价格和售卖,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且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帮助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维权,最终法院认定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并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刘东阳律师凭借其在这些案件中的出色表现,持续输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他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既精通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商标侵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在处理复杂疑难案件时,他总能精准把握法律判断,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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