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费用标准如下: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例如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为5万元1000元部分需交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49000元(50000-1000)这部分按1%交纳即490元总共需交520元。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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