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经侦办理案件的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2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3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其他期限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效期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经侦办案期限因案件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总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和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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