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2.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总之开庭后出判决书的时间因案件适用程序和具体情况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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