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不一定都需要开庭。1 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2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如果案件符合上述不开庭审理的条件经高院决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总之高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决定是否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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