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双方同意离婚本人必须到场。离婚登记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解除等重大事项需要当事人亲自表达意愿。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特殊情况: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军人一方同意离婚也需其本人表达意愿不能不到场。如果一方当事人确实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可以通过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比如因长期在国外等正当理由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委托国内的亲属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不过即使有代理人当事人本人也需要在开始办理离婚登记前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表明自己同意离婚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总之原则上双方同意离婚本人要到场特殊情况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并按规定办理委托等手续后可以变通但仍需当事人有明确的书面意见表达。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