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多方面区别:1.鉴定主体:医疗损害鉴定主体范围更广包括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等;医疗事故鉴定主体主要是医学会。2.鉴定依据:医疗损害鉴定依据相关诊疗规范、医学文献等综合判断;医疗事故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3.鉴定目的:医疗损害鉴定侧重于判断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医疗事故鉴定主要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4.适用范围:医疗损害鉴定适用于各类医疗纠纷案件;医疗事故鉴定主要针对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5.鉴定程序:医疗损害鉴定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自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多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6.鉴定标准:医疗损害鉴定标准更注重过错和因果关系判断;医疗事故鉴定有明确分级标准。7.鉴定结论效力:两者鉴定结论在诉讼中都有证明作用但医疗损害鉴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度逐渐提高。在实际医疗纠纷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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