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离婚不适用法定离婚冷静期。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仅针对协议离婚(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申请;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而法院调解离婚属于诉讼离婚程序中的环节,无上述法定冷静期。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但调解过程中不会强制设置三十日冷静期;若双方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可直接出具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解除。若法院调解不成,将依法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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