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继承的主要变化如下:1.遗产范围界定调整:采用概括式立法,明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删除原列举的具体财产类型,将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纳入范围,同时排除依法不能继承的财产。2.遗嘱形式扩充: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法定形式,明确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每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需遗嘱人和见证人出镜,记录姓名、肖像及日期。3.遗嘱效力规则修改:取消原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4.代位继承范围扩大:原仅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现增加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为代位继承人,适用于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形。5.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明确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6.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继承开始后可推选或指定遗产管理人,明确其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等,填补原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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