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 清理财产: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资产、负债等。3.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明确企业的财务状况。4. 处理未了结事务:完成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等事务。5. 清缴所欠税款:结清企业应缴纳的各类税款。6. 清理债权债务:追收债权,清偿债务。7. 分配剩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8. 编制清算报告:由清算人编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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