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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配偶权并非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强调的是主体自身固有的、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旨在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与尊严。而配偶权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是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同居权、忠实请求权等。它并非基于主体的人格利益,而是基于特定的婚姻关系这一身份事实。配偶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与人格权在性质、内涵及功能上均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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