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总之,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需根据具体犯罪情况及刑罚种类来确定,以体现法律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和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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