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仲裁案件的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已开始而尚未终结的仲裁程序应当中止。这是为了避免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仲裁案件的进行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等工作造成干扰。
其次,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法院会对这些债权进行登记和审查,确定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序和数额。
最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破产财产足以清偿仲裁案件所涉及的债权,仲裁程序可以恢复进行;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则仲裁案件可能无法继续进行,相关权利人可依据破产程序的结果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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